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台灣鋼琴調律協會。
第二條:本會依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:本會以增進鋼琴調律知識、技能、保護消費著權益,並促進國際鋼琴調律技術交流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。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舉辦會員鋼琴調律之講習與輔導、並舉辦測驗事項。
二、鋼琴之展示及評鑑事項。
三、提供國內外鋼琴真、偽、優、劣之辨識,建立優良鋼琴品牌,讓消費著有選擇之依據。
四、與國際上友好國家互相交流鋼琴調律事項。
五、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、登記事項。
六、會員公益事業及休閒旅遊之舉辦。
七、出版相關刊物之印行。
八、承辦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九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
一、個人會員
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,並具備鋼琴調律技能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
凡國內鋼琴製造工廠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
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
凡贊同本會宗旨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。
四、名譽會員
凡對本會有貢獻,經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名譽會員。
第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逾期繳納常年會費達一年著停止其會員權利,俟欠費繳清後回復其會員權利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,並於年度結束後生效。
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: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(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與罷免權)
第十三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、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決議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決議工作計畫、報告、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決議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決議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決議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、後補監事一人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責如: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、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責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:監察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均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、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祕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構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後施行、變更時亦同。
『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辦事處組織簡則』如下:
一、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26條訂定之。
二、本會於台北、台中、高雄、宜蘭,設置辦事處,定名(北、中、南、東)區辦事處。
三、辦事處之任務:
(1)執行本會交辦事項。
(2)辦理(北、中、南、東)(地區、縣市)會員之聯繫服務事項。
四、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監督,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五、辦事處工作人員由本會人員調派,因經費困難,故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,待經費充裕時,所需經費由本會編 列預算統籌支應。
六、本會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。
七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名譽理事十五人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二十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堅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 三 章 經 費 及 會 計
第三十三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及常年會費分為下列二種。
(1)個人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壹千元,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貳佰伍拾元。
(2)團體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,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陸佰元。(常年會費一年繳納一次)
二、事業費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委託收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理事會通過,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第三十六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 四 章 附 則
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。
第三十八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三十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