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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鋼琴調律協會會員子女獎學金發給辦法
第一條:台灣鋼琴調律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為鼓勵會員子女在學績優,藉資鼓勵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本會會員子女就讀國內各級學校,成績優異、品德兼優,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。
(1)學業成績:
A研究所:學年平均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者。
B大學:學年平均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者。
C專科:學年平均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者。
D高中(職):學年平均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者。
(2)操行成績:學年平均分數在八十分或甲等以上者。
第三條:本會會員及其子女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提出申請:
(1)未遵守會章或決議案及未繳清會費者。
(2)就讀於享有公費待遇之學校者。
(3)就讀於補習學校或補習班無學籍者。
第四條:每年度獎學金係以上學年度全學年之學行成績申請發給,申請期限訂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,逾期恕不受理,視同棄權。
第五條:名額及獎金
(1)研究所一名,每名發給獎狀及獎學金壹仟伍佰元。
(2)大學三名,每名發給獎狀及獎學金壹仟貳佰元。
(3)專科三名,每名發給獎狀及獎學金壹仟元。
(4)高中(職)二名,每名發給獎狀及獎學金捌佰元。
(5)專一、二、三列入高中評比,專四、五列入專科評比。
(6)申請名額如超過所訂之名額,以成績高者為優先(同分數抽籤決定)。
第六條:獎學金申請手續:
(一)填具獎學金申請書一份(申請書向本會索取)。
(二)檢具學年及操行成績單一份。
(三)繳驗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子女身分證影印本正反面各一張。
第七條:本獎學金之發給,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發給之。
第八條: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